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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雇工人和奴仆


更新时间:2015年08月29日  作者:美味罗宋汤  分类: 历史 | 两宋元明 | 美味罗宋汤 | 大明金主 

《》


有一个传说中的论坛,里面有不少写手。小汤也是混迹其中之一。虽然有不务正业之嫌疑,但十余年往来,总有一份情谊牵系,不能说戒就戒。

今日过去,发现又有人在黑《》,而且已经连混淆概念都不需要了,直接血口喷人。

此帖吐槽《金主》大致两点:其一是说徐元佐觉得考科举是地狱难度,却有信心当操莽,这足以令其发笑。所以有人高考平平,就不该对未来成就一番事业有所信心了?这是逻辑问题,有些人是教不会的,所以小汤并不打算说什么,只能让他笑去。

其二便是说主角吊打徐阶、何心隐。

相信看过书的读者都记得那一段,是主角偷了曹雪芹的联句做敲门砖,在一个宽松的娱乐场合接受了徐阶和何心隐的考校。如果以武侠而言,此时的主角是令狐冲,则徐阶和何心隐则是风清扬、任我行这一层面的大神。

考校之后,徐阶认为主角有些想法,只是比较危险,缓缓图之。何心隐看到了主角不羁世俗的一面,尤其出身低微,这两点都是王艮泰州学派的模板,所以收之为徒,有心栽培。

小汤文笔不好,只能做到努力把故事讲清楚,对于某人看到的“吊打”,实在无语。或许这已经超出了小汤的能力,大概我无法叫醒装睡的人吧。

下面事关主角身份,也是多次被人黑的焦点,无论我在论坛如何认真(认输),都会被人自动忽略,或是偷换概念,只能发在这单章之中,有望公正之读者慧鉴:

开宗明义:主角不是徐家的奴仆,而是雇工人!

有位非专业教授写非专业论文时引用了大明律中这一条(遂为论坛某君所仰仗):

“萬曆十六年正月題奉欽依:今後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劵,議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論。止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者,依凡論。其財買義男,如恩養年久,父配有室家者,照例同子孫論。如恩養未久,不曾配合者,士庶之家依雇工人論,縉紳之家比照奴婢律論。”

这条正是证明雇工人与奴婢有别(短工等同于凡人,甚至连雇工人都不算),与财买义男更有别的。

顺带解释一下:明律之中凡说奴婢、雇工人针对主家犯罪的条款,全都是对应卑亲属针对尊亲属犯罪的条款而来的。因为大明是个宗法社会的,法律关系最终趋向于宗法关系,是意识形态决定的社会不同阶级享有不同人身权利。

所以大家看到的都是“以某某论”,也就是三个层面:凡人层面——无亲属关系的人,子孙层面——有亲属关系的人,奴婢层面——在子孙基础上加重义务、处罚的人。

这绝不是说奴婢等于雇工人,否则立法者为何要在条目中分别说明?

就佐没有与徐诚签订任何劳动合同,用大明的话说就是没有订立文契。口头约定“三个月”,然后再讨论待遇,这属于“短雇,月日受值不多”,“依凡论”。也就是说即便徐元佐殴打了上司徐诚,也只用凡人斗殴律,而不能适用雇工人欧雇主律。

所以说徐元佐的家人子孙统统成为奴籍、不能科举做官之类的言论大可不必再有了。

原本小汤相信话讲清楚了,大家也就能够接受了。谁知现在有些人总是觉得不能将人打服在地就是件丢脸的事,所以原本在法律(明律)界定情况下的讨论,便被他们扯到了社会舆论上。

或曰:徐元佐做的都是奴婢的活,还说不是奴婢!

呵呵,见大明律横亘眼前绕不过,就转而说工作内容,这就是胡搅蛮缠了。

大明终究是个户籍法定的国家,只要法定户籍是民籍,徐元佐无论是如今当伙计还是拜师学手艺,甚至去教坊给人吹拉弹唱,都不可能因为谋生手段而转入匠籍乃至贱籍。

然而今日更见作者某君,或是其书成绩好吧,总想教育别人一番,仍旧在这个问题上纠缠不清。

曾会此君于作者群中,阐发明史似有所据,竟然一而再再而三于此纠缠不清,不知是真不清,还是定要以他为清?

小汤据此再辩,其又曰:在阁老面前,伙计雇工和奴婢都不算人。都没有资格在阁老面前说话。

这等主观强加的言论出来,可见其人也是个居高位而蝼蚁众生之徒,小汤有蝼蚁之名,只能学其言论:呵呵,随你高兴吧。

至于此君四处咬定《金鳞开》主角朱慈烺大搞皿煮,小汤力辩,人家之说一句“我又不是没看过”,实在无可言喻。

呜呼!难道那书不是小汤写的么?

眼看《》即将上架,挣钱之日可期,以书会友的初心已然被今日为黑而黑的现状冷却。写书乐趣少了泰半,若是有心寻两个口味相近的书友,恐怕只有读者群里一聚了。

群号:1937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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