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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国家的历史特征


更新时间:0001年01月01日  作者:老酒里的熊  分类: 历史 | 上古先秦 | 老酒里的熊 | 回到原始部落当村长 
中国古代国家是由氏族公社发展演变而来的。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和世界上其他古代国家的形成一样,都在经历过一段漫长的原始社会之后才完成的。原始社会最后的社会组织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氏族公社。先为母系氏族公社,后为父系氏族公社,父系氏族公社以父系家长为其首领。众多的氏族公社组成部落和部落联盟。中国古代部落联盟的首领史称为“帝”,著名的有五帝,由推举产生,史称此一时代为“禅让”时代,或“五帝”时代和“官天下”、“公天下”时代。此后,中国的历史进入前期国家的时期。前期的国家已与氏族公社有根本的不同。其最大的不同是社会生产资料已由公有制转变为私有制(在中国史上称为“土地为国有”);原来平等的氏族成员已由于贫富分化而形成为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原来的社会公益机构都掌握在剥削阶级手中,并演变而成为他们服务的国家机器。国家的首领先是称“帝”,后称“王”,王位世袭。史称这一时代为“三代”、“三王”或“家天下”时代。

《礼记•;礼运关于“公天下”和“家天下”的基本情况及由前者转变为后者的过程虽有相当的想象成分,但从社会发展史的角度来审查,大致符合实际。关于“公天下”,文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关于“家天下”,文曰:“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智,以功为己,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汤、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选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谨于礼者也……是谓小康。”小康就是小安,在《礼运作者的观念中,这是一个劣于大同、而优于乱世的时代。由于有禹、汤、文、武、周公等圣君贤相倡礼义,设制度,抑制了在私有制下产生的主要弊端,使社会保持在小康水平上。其实这只是后代儒家学者们的一厢情愿的想象所谓“三代”也和所谓“大同”之世一样,都不是人类的黄金时代。夏、商、西周的早期都相当混乱,其后期混乱的程度更加严重。以至于国破家亡。

国家只要存在,就有其特征。特征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历史的发展特征也在变化。中国古代国家的特征可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在两个大的阶段中,国家的特征截然不同:一、夏商周三代(包括春秋、战国)为第一个阶段,时长约一千九百馀年,为前期国家的时期,其基本特征是以国王(天子)为首的宗法贵族世袭分封制。二、自秦汉至明清为第二阶段,时长约二千馀年,为后期国家的时期,其基本特征是以皇帝(亦称天子)为首的地主官僚中央集权制。

一夏商周以国王为首的宗法贵族世袭分封制

论述夏商周三代的国家特征,由于前两代的有关资料奇缺,说明问题不易。春秋、战国两个时期又处于国家制度的转型时期,国家特征又不典型。因之,本文本段的探讨以西周为重点,在特征的起源方面可以上溯至夏、商两代,在特征的没落或转型方面,则可以下及春秋、战国时期。

1国王“家天下”制度

国王“家天下”是一个时代的特征,如《礼记•;礼运述“天下为家”的情况,其特征体现在各个方面。不过“大人世及以为礼”是被列为首要的特征。所以,西汉名臣盖宽饶曰:“五帝官天下,三王家天下。家以传子,官以传贤。”(《汉书本传)南宋学者王应麟著《三字经曰:“夏传子,家天下。”可见由“传贤”到“传子”是时代转变的分水岭“传子”又是国王“家天下”的主要标志。

在阶级社会中,尤其是在其早期的时代,神化王权和皇权,都是必然的,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必要的,原因不必详举。如王称“天子”就是一例。《尚书•;周书•;召诰谓周成王曰:“有王虽小,元子哉!……王来绍上帝,自服于土中。”《礼记•;曲礼下曰:“君天下曰天子。”在现实的生活中,周王处于家长的地位,也是最高统治者,这是毫无疑义的。春秋前期的周襄王曾对晋文公说:“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以备百姓兆民之用,以待不庭不虞之患;其馀以均分公侯伯子男,使各有宁宇,以顺及天地,无逢其灾害。”(《国语•;周语中)此说是符合实际的。但属于一般的概述。具体地说,“家天下”的首项应是“王位世袭制”,其次则是“宗法贵族世袭分封制”。

西周的“王位世袭制”是和宗法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即所谓“宗统”和“君统”结合。《诗经•;大雅•;文王曰:“文王孙子,本支百世。”注曰:“本,本宗也。支,支子也。”郑笺曰:文王“以受命造始周国,故天下君之。其子孙逋(嫡)为天子,庶为诸侯,皆百世”。宗法制萌芽于氏族公社时期,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分别嫡、庶关系,以分配其家族的政治、经济权益。其特点是以嫡系为主干,嫡长子一系为本族的大宗,庶子为小宗;庶子在本支为始祖,其嫡系为本支的大宗,庶为小宗。如此推衍,世代相承,如树干之与枝,形成庞大的宗法谱系。

夏、商时期都有宗法,其严密之程度可以研究。商之宗法已相当严密。《史记•;殷本纪记载,商的王位继承是以“父死子继”为主,“兄终弟及”为辅。子以“嫡”为主,弟以“长”为先,此说是符合历史实际的。据我统计,商朝共有二十九帝(王),传弟者十三帝(内传堂弟一),传子者十六帝(内回传嫡侄三)。商之后期,自庚丁至于纣王(帝辛),四世四帝均为“父死子继”。再考之商的后裔微子启封于宋国传位的情况。《史记•;宋微子世家曰:“微子开(启)者,殷帝乙之首子而帝纣之庶兄也。”周灭殷(商),周武王释微子启,成王又封微子启于宋,都商丘(今河南商丘城南)。微子以后,传十二君,至宣公时,已传子十君,传弟二君。与其祖商朝传位“父死子继”为主、“兄终弟及”为辅的制度相同。可是宣公在位时,认为其弟和贤,不愿传位给自己的太子与夷,就对其弟和曰:“父死子继,兄死弟及,天下通义也。”和三让而受之,是为穆公。穆公在位九年,病,谓大司马孔父曰:“先君宣公舍太子与夷而立我,我不敢忘。我死,必立与夷也。”孔父曰:“群臣皆愿立公子冯。”穆公曰:“毋立冯,吾不可以负宣公。”于是立与夷,是为殇公。由此可知,宣公所谓“天下通义”,是极而言之,“父死子继”还是基本制度。

近代学者王国维谓商无“嫡庶之制”,只有君统,没有宗统。他的立论根据是:“自汤至于帝辛(纣)二十九帝中,以弟继兄者凡十四帝‘或’十五帝。”“其传子者,亦多传弟之子,而罕传兄之子。”(《观堂集林•;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此统计多误,立论亦不正确。

宗法制度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维系政治关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治在变化,此制亦随之陵夷。至西周后期,尤其是平王东迁以后,此制被严重破坏。春秋前期,周王室大夫辛伯曰:“并后,匹嫡,两政,耦国,乱之本也。”“并后”就是“妾如后”,“匹嫡”就是“庶如嫡”,“两政”就是“臣擅命”,“耦国”就是“都如国”(《左传•;桓公十八年传及注),此四事在周之桓王、庄王、惠王、襄王时的王室及诸侯国中都屡屡发生说明了宗法制度的维系和制约作用已微乎其微了。

2宗法贵族世袭分封制

西周的地方行政制度是宗法贵族世袭分封制,当时简称为“封建制”,后来简称“分封制”。在“分封”一名之前所以冠“宗法贵族世袭”之名号。是因为所封是以王室姬姓贵族为主,而且是爵位世袭。《荀子•;儒效曰:“周初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其他所封,有异姓功臣、边远的大部族首领和古帝王之后等。《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载富辰谓周襄王曰:“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定公四年,卫祝子鱼曰:“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藩屏周。”分封是为了保卫以周天子为首的姬姓家族的统治。

分封也叫做“受民受疆土”,是以宗法制度为基础进行的。具体做法是:周王以京师为中心,划周回千里之地为邦畿,留作自用及分赐给在王室供职的卿大夫等为采邑。邦畿以外的国土,分给诸侯,诸侯亦同于周王,将封区内的土地留作自用及分赐给他的卿大夫等为采邑。士为最后受封的低级贵族,再下则为耕种田地、承受剥削的庶民,是农奴或奴隶身份。《国语•;晋语四曰:“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说的就是在这种层层分封制下对劳动人民的劳动成果实行层层剥削的情况。

宗法制的紊乱和破坏在诸侯国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也是“并后,匹嫡,两政,耦国”在作祟。以鲁国为例:鲁国是周公旦的封国,向有“鲁有天子礼乐者”之说,得周公旦的真传,可是其后与妃之争,嫡与庶之争。几乎代代有之。司马迁喟然叹曰:“余闻孔子称曰:‘甚矣,鲁道之衰也!洙泗之间断断如也。’观庆父及叔牙、闵公之际,何其乱也!隐、桓之事,襄仲杀嫡立庶;三家北面为臣,亲攻昭公,昭公以奔。至其揖让之礼则从矣,而行事何其戾也”(《史记•;鲁周公世家•;太史公曰)其他诸侯国的情况也相差不多,司马迁总括之曰:《春秋一书所记二百数十年间,“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察其所以。皆失其本矣”。他评论曰:“夫君不君则犯,臣不臣则诛,父不父则无道,子不子则不孝。此四行者,天下之大过也。”“臣弑君,子弑父,非一旦一夕故也,其渐久矣!”(《史记•;太史公自序)

至战国时期。分封制以残馀和变态的形式还存在于各诸侯国中。封号为表示官阶和荣誉。封国、采邑的主要意义为俸禄,封君不再“君国子民”,只是衣食租税而已。如魏国的安陵侯曰:“吾先君成侯受诏(魏)襄王以守此地也,手受大府之宪。”又曰:“安陵,小国也,不能必使其民。”(《战国策•;魏策四)分封制日渐废置,代之而起的是郡县制度。

3土地国有制

西周的土地国有制是由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或谓之氏族公社成员集体所有制发展演变而来的。由公社公有演变为国家公有,代表国家的国王攫取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对附着在土地上的劳动人民的统治权,就形成了国有和王有不分的土地国有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姬姓贵族土地世袭所有制度。此制度是西周王朝的宗法制和分封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诗经•;小雅•;北山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对这一所有制的歌颂,也是当时的基本政治观和国家观的表现。

可是周平王东迁洛邑以后,王室日益衰弱,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依靠一些比较强势的诸侯。周桓王时,由于王室与郑庄公矛盾,桓王曾以周、蔡、卫、陈四国之师伐郑,为郑所败,桓王被射伤。从此,周王之天子的威望更加低落,虽有诸侯共主之虚名,但多数诸侯已不再听命于天子,反而出现了“兴师不请天子,然挟王室之义,以讨伐,为会盟主”(《史记•;十二诸侯年袁•;序)的局面。此时的政治观、国家观,也包括土地所有制观在内,发生了不可逆转的分离主义变化,如楚大夫无宇所说:“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他虽也重复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诗句可是以“君土”代“王土”,以“君臣”代“王臣”,这一字之改,却标志着一个时代在改变。到了战国时期,诸侯的统治权在日益削弱,不少卿大夫掌握了强大的政治、军事权力,还占有大量的私有土地。这些卿大夫制造的代表性事件是“韩、赵、魏三家分晋”和“田氏代齐”。此后,《北山那首脍炙人I1的诗歌虽还在天地之间回荡,可是人们的政治观、国家观和土地所有制观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孟子曰:“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赵氏注曰:“诸侯正其封疆,不侵邻国,邻国不犯,宝土地也;使民以时,居不离散,宝人民也;修其德教,布其惠政,宝政事也。”(《孟子•;尽心下)此说足可证明,《北山的时代已成历史了。

4民族主体国家观

夏商周三代时期的国家观是民族主体国家观,这是一种民族关系双重性的国家观。对于中原王朝来说,认为本民族(华夏族)是国家的主体居民,是自己的人;华夏以外的民族,即如东夷、西戎、南蛮、北狄,是异民族,是外人。这就是“内诸夏而外夷狄”(《公羊传•;成公十五年)的观点。所以形成这样的观点,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在当时,中原王朝的周围已有众多的不同民族在生产和生活,而且彼此之间已存在联系无视他们的存在是不可能的,因之,对异族的包容,是华夏民族的一个重要优点。二是华夏族的经济比较发展,文化水平也较高,自认为是有文化的民族,自视甚高;在与异族为争取生存空间而发生矛盾斗争乃至发生战争时,有作为的、理性比较强的政治家多不断协调民族关系,争取和平相处。但其理论观点,都是以本民族为主体。如《尚书•;虞书•;尧典曰:“协和万邦。”《诗经•;商颂•;玄鸟曰:“古帝命武汤,正域彼四方。”《殷武曰:“维女荆楚,居国南乡。昔有成汤,自彼氐羌,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这都是民族主体国家观的表现。

此时边远地区较强大的民族也相继建立国家史称方国,由于类似的原因,其国家观亦非狭隘的民族国家观而是具有民族主体国家观的特点。如《史记•;楚世家曰:西周后期,楚国兴起于江汉之间,兼并附近小国。其首领熊渠曰:“我蛮夷也,不与中国之号谥。”至春秋前期,中原混乱,诸侯互相攻伐,楚武王又曰:“我蛮夷也,今诸侯皆为叛相侵,或相杀。我有敝甲,欲以观中国之政,请王室尊吾号。”所以这样,据楚武王说:他的祖先曾任周文王之师,后来只封给“子男”的爵位,他为此而不平,要求给予较高的尊号。楚在春秋的整个时期,一直北进,长期成为中原各国的威胁,尤其是“楚庄王问鼎洛邑”一事,华夏族人莫不心惊;可是楚是最早“向化”的族群,也是最早比较彻底地融于华夏的大民族。

民族主体国家观在平常时期有其民族包容的一面,但在民族对抗时,常常表现出狭隘的民族主义特点。此事在春秋的前中期,一度表现突出。如在南方的楚国和北方的戎、狄极力向黄河流域进犯时,有些华夏人士惊呼:“夷狄也,而亟病中国。南夷与北狄交,中国不绝若线。”(《公羊传•;僖公四年)为救援受到山戎、北狄严重侵犯的华夏系燕、邢、卫等国的危亡,齐国的名相管仲竟对齐桓公曰:“戎狄豺狼,不可厌也;诸夏亲昵,不可弃也;宴安鸩毒,不可怀也。”(《左传•;僖公二十五年)史称这些言论为“华夷之辨”。齐桓公、晋文公等相继以“尊王攘夷”的口号相号召,领导了中原地区众多的华夏系诸侯国的民族自救运动。大约至春秋中期,即在公元前546年“向戌弭兵”之后,“华夷之辨”才告一段落。

“华夷之辨”方炽之时,民族间和平的经济、文化交流仍时断时续,民族间的同化或融合亦未停止。《韩非子•;有度曰:“齐桓公(前685―前643)并国三十,启地三千里。”又曰:“荆庄王(前613―前591)并国二十六,开地三千里。”《难二曰:晋“献公(前676―前651)并国十七,服国三十八”。《史记•;秦本纪曰:秦穆公(前659―前622)“伐戎王,益国十二,开地千里,遂霸西戎”。此四大国原来的主体民族有华夏,有荆蛮,可能还有戎狄,被兼并的民族成分更为复杂,这四大国至此时都已是地区性的多民族国家了。有些民族经过数十年,可能会融于华夏民族;也有的民族经过一二百年,仍保持其民族的主要特点。以属于晋国的一支戎族为例。鲁襄公十四年(前559),戎子驹支对晋大夫范宣子讲述了他的族人归服于晋国的情况说:“昔秦人负恃其众,贪于土地,逐我诸戎。(晋)惠公(前650―前637)蠲其大德,谓我诸戎是四岳之裔胄也,毋是翦弃。赐我南鄙之田,狐狸所居,豺狼所嗥。我诸戎除翦其荆棘,驱其狐狸豺狼,以为先君不侵不叛之臣,至于今不贰。……我诸戎饮食衣服不与华同,贽币不通,言语不达,何恶之能为”(《左传•;襄公十四年)此时的范宣子对于归附晋国百年、并在晋国境内生活、还参加过若干军、政事务的戎人,犹以异族视之,这就是民族主体国家观的体现。可见民族隔阂之消除并非一日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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